各县(市)、区(开发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
根据省人社厅、省职称办、省司法厅工作部署和我市职称办今年 职称评审工作要求,为做好我市2022年度全市律师、公证员高级专业 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就申报评审条件和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评审条件和政策
(一)资格条件
1、律师系列:
因律师职称评审《资格条件》修订工作尚未完成,今年职称评审 继续沿用原《资格条件》,即《江苏省律师专业一级律师资格条件(试 行)》、《江苏省律师专业二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其中相关条款按以下口径执行:
申报一级律师职称的,需取得二级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申报二级律师职称的,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获得博士学位,取 得三级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 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获得大学 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 上;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 以上。
2、公证员系列:
申报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按照《江苏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5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能力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 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文件精神,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仅作为 评审时的参考因素,申报时可不提交相应材料。
(三)关于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
申报人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
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荣誉称号、表彰奖励)证书和论文、著 作,需与申报人自身专业理论或实务相关,否则不予认定。在报送业绩成果材料时需同步提供相应省、设区市相关行业协会的认定文书及相关材料。
(四)关于同级转评条件
其他相关职称系列转评律师、公证员系列高级职称的,必须同时 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律师、公证员资格;②具有与拟转评职称同等 级的其他系列职称;③原工作单位已离职,专职从事律师或公证员1 年以上(提供原工作单位辞职证明材料).转评后工作满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五)关于继续教育的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年度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累计不少于 72学时(公共科目24学时、专业科目48学时).其中公共科目每年须 在"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完成1门公共科目的学习考核, 计24个学时。专业科目学时以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及各级继续教 育基地组织的业务培训为主。每年不少于48学时。
(六)关于直接申报考核认定
申报人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如确系在经济社会 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品德 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江苏省高层次 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18〕4 号)和《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2〕 29号)有关规定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相关工作由省人社厅单 独部署).其中,符合正常(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必 须按正常申报渠道参加职称评审,不得申报考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