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 办〔2022〕29号)和《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做好南京市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职 称办〔2022〕13号)要求,经市职称办同意,为做好2022年我 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要求
(一)学历验证。 职称系统将对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信息进 行自动比对,无法完成比对的人员须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国内 学历提交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内学位证书提交教育部学 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或江苏省大学生 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江苏省学位证书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学位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 证书》;党校、军校院校取得的学历,提交档案保管部门签章确认的《毕业生登记表》。
(二)社保缴纳。 职称系统将对申报人员社保缴纳信息进 行自动比对,无法通过系统校验的申报人员,须按要求在线提 交相关证明材料: 现工作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 遣人员,需提供用工单位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 派遣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及用 人单位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企业总部在宁的外地分 公司申报人员,须提交分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和单位隶属 关系证明材料。
(三)论文提交。 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论著等材料,将进 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所提交的论文如能检索到的,需将检索的地址复制到申报系统 论文栏目的指定位置。所提交的论文无法检索到的,应将新闻 出版广电总局期刊查询结果截图、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 论文正文及封底合并成PDF文件上传,并上传论文文字内容的 WORD版本。
(四)继续教育。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 社部第25号令)有关要求,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 称评审的重要条件。具体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 22号)的规定,完成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 要求。根据《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于做好南京市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X宁职称办【2022】13号)要求,申报人员需参加1个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班学 习(采用线上专题讲座形式,申报人员可登录"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免费学习,完成后打印证书上传).
(五)诚信要求。 申报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 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经查实, 撤销职称并记入个人职称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今年将 继续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成果材料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查 重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财综【2021】198号)对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有关规定, 将在评审人数确定后,再按收费标准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