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 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2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2〕29 号),现就做好 2022 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一)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 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企业总部在我市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南京市 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二、申报条件和政策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 号)要求和省市各职称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一)各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以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发布的年度申报评审工作通知为准。高级职称原则上执行我省现行 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级职称原则上执行我市现行 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对已完成新条件修订的中级职 称系列,今年新老条件可同时使用。
(二)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品德能力业 绩特别突出的人才,可直接申报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 高级职称考核认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符合相 应学历资历要求,对初级职称取得年限可不作要求。
(三)持续推进社会组织和用人主体开展职称评价。充分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鼓励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公共人才 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承接我市各系列职称评定工作。支持专业 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开展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开展我市企业职称 自主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宁职称办〔2021〕13 号)执行。
(四)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符合相应系列(专业) 申报评审条件,具体事项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 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 号)规定执行。
(五)落实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要求,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具体事项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 号)规定执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规定年限要求,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职称。2021 年及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人员按照《关于做好我市初、中级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宁职称办〔2018〕26 号)和《关于更新各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专业目录的通知》(宁职称办〔2020〕16 号)规定执行;2022 年及以后取得相应学历(学位)人员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宁职称办〔2021〕103 号)规定执行;各系列初级评审人员由相应系列中级职称评委会代为评审,涉及“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严格执行“三定向”政策。全市教育、卫生健康、农 业系统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按照《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的通知》(宁人社〔2021〕43 号)执行。
(八)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 25 号令)要求,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每年不少于 30 学时,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在线免费学习,由系统实时记录学时并自动转入职称申报平台,也可在线打印公需课学时证明。专业科目由用人单位进行学时计算, 填写《2022 年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表》(见附件 1),并提供学时计算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需参加 1 个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班线上专题讲座学习。
(九)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
三、申报途径和时间
(一)各系列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含自主评审单位)原则上应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前完成本年度申报评审通知发布工作。申报评审通知应明确申报评审条件、受理范围、申报途径、受理截止日期及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并须报经同级职称主管部门同意后发布。
(二)我市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所在单位申报,按要求逐级报送至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我市暂未设置相应系列(专业) 的职称评委会,申报人员应按照省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的年度申报通知,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并报经市职称办同意后,统一报送省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中央驻宁单位、省属在宁单位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才(含劳务派遣人员)申报职称,需向省职称办提交委托函,由省职称办统一安排相应评委会受理。
我市援外的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职称评审,需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审核同意后,由省职称办出具委托评审函。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其中,援派期 1 年(含) 以上的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同意后,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援派期满回到我市后继续有效。
(三)为贯彻落实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要求,2022 年起我市各系列职称申报人员需按照各系列职称年度申报评审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专区(https://www.jssrcfwypt.org.cn/web/cdsu/zjfwz q),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完成网上申报,并可通过“江苏智慧人社”手机 APP 首页“办件”栏目查询审核进度。具体操作可参考《南京市职称评审申报操作指南(通用类)》(见附件 2)。经评委会办事机构网上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可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后递交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其余申报材料原则上均在线上 传,无需递交纸质材料。
四、审核及评审要求
(一)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
(二)主管部门及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及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按时完成线上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向申报人员说明原因。对需退回补充的申报材料,如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需于评审前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三)评审备案。各中级评委会须于评审会议召开 5 天前向市职称办报备资格审查、评前公示、评审专家抽取和评审通过率设定等评审工作准备情况;各高级评委会须于评审会议召开 10 天前向市职称办报备相应评审工作准备情况,由市职称办统一向省职称办报备。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本 地、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 20%。
(四)评审组织。职称评审应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树立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的评价导向。各评委会原则上于 2022 年 11 月底前完成评审,12 月底前完成公示、上报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如无法按计划完成,须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市职称办说明原因,对无法按期完成年度评审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职称评审权。因今年起转入省平台进行职称线上评审,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积极做好省平台线上评审的各项筹备及组织工作。
(五)结果公示。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须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将评审结果(评审结果报告、公示情况说明、花名册等材料)在公示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市职称办备案。
(六)行文发证。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由市职称办发文公布, 高级职称由市职称办向省职称办报送评审结果,由省职称办发文公布。评审通过人员自主打印全省统一编号的电子职称证书, 证书内容包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资格名称、专业名称、取得资格时间、批复文号等。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按时发布申报评审通知、受理审核材料、组织线上评审等,并负责做好政策咨询答疑等日常工作。今年,我市新增生物医药工程、自然科学研究等专业中 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各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一览 表详见附件 3。
(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财综〔2021〕198 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申报人员论文论著学术检测费用从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中列支。
(三)申报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经查实,撤销职称并记入个人职称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 3 年。今年将继续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成果材料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查重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系列查重标准由各评审委员会执委会研究决定,并报市职称办备案。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园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凡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省、市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由市职称办负责解释。
原文及附件下载地址:http://rsj.nanjing.gov.cn/ztzl/zyjsryzcfw/zcfw/zcfw4/202205/P02022052061577239610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