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职称评审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管理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20〕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职称评审是按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南通市职称评审管理工作,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指导、监督、评估、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各部门(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 职称工作部门包括各级职称工作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工作机构等。
行业主管部门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评委会工作机构指受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委托,承担评委会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单位);
评委会指按照管理权限由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申报人指符合国家或省、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职称工作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关政策。
(二)综合管理、指导、督查全市职称的申报、评审工作。
(三)综合管理本市各系列(专业)中级评委会。
(四)承担省下放高级评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职称工作职能部门。
(一)根据省、市有关职称工作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地实施意见。
(二)综合管理本地初级评委会,承担本地中级评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审批本地大中专毕业生初级职称的初定,负责本地高级职称的组织申报和中、初级职称的申报、评审及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
(一)负责本部门职称的组织申报及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二)审批本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初级职称的初定。
第八条 评委会工作机构。
(一)承担本系列(专业)各级别职称的申报管理工作。
(二)承担本系列(专业)中、初级职称的评审及后续管理工作。
(三)承担本系列(专业)评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评委会。
受职称工作职能部门的委托,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管理监督。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职称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理权限和上级要求布置、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二)拒绝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
(三)查处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职称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熟悉并认真执行职称工作政策和规定。
(二)为申报人提供职称申报评审等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规定程序办事。
第十二条 单位及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申报的规定,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申报工作。
(二)按照申报的规定,审核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了解并认真执行职称申报的规定。
(二)为本单位申报人提供申报的辅导、帮助等服务。
第十四条 申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从事专业技术岗位自主申请评审相应职称。
(二)咨询、了解申报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主动了解申请评审职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按照评委会的规定和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三)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
第四章 评委会
第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应及以下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一)评委会按照分支专业(学科)设置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审委员库和专业(学科)组库三个子库组成。
1.主任委员库由5名以上本职称系列或专业具有相应职称、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
2.评审委员库由本职称系列或专业具有相应职称的专家组成,人数应在25人以上。
3.专业(学科)组库由具有相应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评委会可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若干专业(学科)组,每组人数应在7人以上。
(二)评委会评审专家库成员原则上不聘用退休人员,评审专家库中45岁以下的人员应不少于1/3。
(三)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库由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库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库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3。
第十七条 评委会的设立由评委会工作机构依据评审专家库的构成要求,从本专业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专业技术水平、办事公道的人员中酝酿、推荐人选,按照管理权限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评委会管理权限和要求。
(一)高级评委会承担高级职称评审,由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中级评委会承担中级职称评审,由市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初级评委会承担初级职称评审,由县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
(二)评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的评委会以及评审专家库需调整其成员的,应按原组建时的程序报批。
(三)职称评审活动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四)评委会工作机构可根据本行业的发展状况等,适时修订、完善量化评审标准,并按照管理权限报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审核。
(五)职称自主评审单位是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职称评审工作负主体责任,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接受向其下放职称评审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单位自主评审的职称与我市其他评委会评审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申 报
第十九条 申请评审职称,应遵循个人自主申报、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条 本市范围内符合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评审相应的职称。不隶属本市范围内的申报人,需在本市或通过本市申请评审职称的,应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与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联系办理委托评审手续。
本市暂无条件评审的职称,或者援外(江苏省以外)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照管理权限,经相关部门同意后,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市外单位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受援地按照本地区评审标准直接组织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我市后继续有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发文确认受援地职称评审结果。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职称评审申报表;
(二)学历、职称(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
(四)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复印件);
(五)任现职以来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学科)论文、论著、译著、学术研究报告等理论研究成果(复印件);
(六)评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凡是申报通知中未作要求且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资历截止时间为申报评审的前一年底。
第二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信息发布。
评委会工作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布置年度申报工作,并将相关政策规定、申报的程序、时间、地点及申报材料的要求等向社会公布。
(二)个人申请。
申报人登录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antong.gov.cn/)职称专栏,查阅相关申报通知,按照评委会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同时登录江苏人社网办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按要求完成网上申报。
(三)单位推荐。
1.单位应按申报的规定审核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中各项目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在本单位公示栏将申报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提供单位同意申报证明。
3.将申报材料报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四)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1.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业绩、成果等佐证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予以退回。
2.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网上审核,需要审核的报相应职称主管部门备案。审核申报人网上申报信息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对未按规定要求填报的予以退回。
3.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工作机构。
(五)评委会工作机构受理。
1.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2.审核申报人网上申报信息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或超过申报期限的或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3.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归类汇总,按照管理权限报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
(六)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复核中转。
1.按照申报的规定进行复核,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中转。
2.复核申报人网上申报信息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中转。
3.按照管理权限,对同意中转的申报材料,向相关评委会工作机构出具评审委托函或办理评审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
第六章 评 审
第二十四条 评审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以业绩能力为导向,鼓励和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创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评审结果业内认可、社会认同。
第二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筹备。
评委会工作机构应做好评审的准备工作:
1.拟定评审方案,包括评委人数、评审时间、地点、工作流程、会务保障、评审通过率建议等。
2.准备评审条件、量化标准、申报人员名册、简介表、评审考核表等资料。
3.评审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职称工作职能部门监督下,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规定人数的执行评委(高级不少于11人,中级不少于9人,初级不少于7人),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备案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如参评人数较少,经职称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同意,抽取组建的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人数可适当调整,出席中、初级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最低不少于3人。
下放至各县(市)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及自主评审单位,在抽取年度评审专家时,本地、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占比不少于20%。
4.评审前不少于7个工作日,通知参加评审的评委和申报人。
(二)评审。
评审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分两个阶段进行,即专业(学科)组评议和执行评委会表决。
1.专业(学科)组评议。
执行主任委员可以根据申报分支专业(学科)的分布情况设立若干专业(学科)组,指定组长;由组长负责该专业(学科)组的考核评议。
(1)各成员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初步评议意见和答辩题目。
(2)组织申报人答辩,确定答辩结论。
(3)综合评议答辩情况,集体讨论确定申报人的考核评议意见。
2.执行评委会表决。
(1)执行主任委员在各专业(学科)组组织答辩的前、后,分别召集组长对照评审条件和量化标准,研究、统一评审尺度。
(2)执行主任委员主持执行评委会议。各专业(学科)组介绍考核评议意见,执行评委会审议并投票表决。投票表决采用无记名方式,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执行评委人数的2/3为通过。
(3)汇总投票结果,执行主任委员、专业(学科)组长、纪律监督等相关人员在评审结果报告上签字确认。
(4)执行主任委员向执行评委会通报评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评审规定。
(一)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议程、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二)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布。
(三)未出席评审会议或中途离会或未参加评议过程的执行评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四)申报人对涉及本人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五)评委会应按照要求组织全员评审答辩。评委会如采取视频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评价形式时,应参照答辩的有关规定制定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
(六)未经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同意,申报人未参加答辩的不得提交执行评委会表决。
(七)评委会工作机构应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八)评审中如发现申报人的学历、论文、业绩(成果)等有疑义时,必须详细记录,由评委会工作机构或职称工作职能部门核查,经查实属弄虚作假的一票否决,并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人进行处理。
(九)执行评委如发现申报人与自己有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妨碍公正评审的,应申请回避。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审结束后,职称工作部门应按照程序做好以下工作:
(一)评委会工作机构及时整理、封存相关评审资料。
(二)评委会工作机构在评审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委会工作机构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评审结果的审核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发文公布,并制作职称证书。
(四)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有异议的,评委会工作机构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核查,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或备案。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核查期限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五)评委会工作机构在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发文公布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评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发放)资格证书等工作。
(六)评审通过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或者代为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评审申报表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评审结束后,所有评审申报材料由评审委员会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申报人。
第二十八条 证书管理。
(一)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样式、规格和内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设计。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县(市)区职称工作职能部门统一打印证书并加盖钢印。
(二)证书信息内容不得作任何涂改。
(三)证书应妥善保管并仅限本人使用。
(四)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个人的证书。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推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证书补发或换发。
职称证书因故遗失或已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补发或换发:
(一)登报声明。在市(厅)级以上(须有国家统一刊号)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内容为持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资格名称、评审时间、证书编号等)。
换发证书的不需要登报声明。
(二)填写职称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可在南通市人社局网站职称专栏资料管理中下载),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办理。
1.持证人携带职称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刊登了遗失声明的报纸、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与遗失的证书相对应的批文或评审申报表复印件、本人正面免冠1寸照片1张等,到相关职称工作部门办理证书补发(换发)手续。
换发证书的须提供已损坏的证书原件。
2.初级证书由县(市)区职称工作职能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中级证书由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办理,高级证书由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办理。
3.补发或换发证书的,其信息内容不作任何变更。
第八章 职称初定与确认
第三十条 职称初定。
(一)初定规定:
1.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达到年限要求,经考核合格的,可初定相应的职称。
2.凡国家和省明确不进行初定职称的系列(专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3.已实行执业准入控制的行业,须取得本行业准入(从业)资格后,方可初定相应职称。
(二)初定程序:
1.个人申请。
(1)申报人登录江苏人社网办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注册个人基本信息。注册成功后,登录账号依次选择个人办事—人事人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职称初定申报,进行申报。
(2)申报人上传本人身份证、学历(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必要的业绩、成果佐证资料等,向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审核。
对申报人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测评,并签署意见。
3.初定审批。
初级职称报县(市)区职称工作职能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中级职称报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职称确认。
(一)确认对象:
事业单位引进、调入本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江苏省外),可申请职称确认。
(二)确认程序:
1.个人申请。
个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单位办理。
(1)填写“南通市职称确认审批表”。
(2)提交以下资料:
①南通市职称确认审批表(一式三份)。
②申请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③申请人的职称评审申报表(存于个人档案)和批文复印件。
3.审核确认。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相关材料递交至所在县(市)区职称工作职能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审核确认。
(三)确认效用。经江苏省、或本市确认的职称,可作为单位聘用(任)或在本市申请评审高一级职称的依据,与省或本市评审的职称具有同等效用。
第九章 咨询与投诉
第三十二条 职称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遇有以下情形的,可向上级部门咨询:
(一)有关政策口径不明晰的。
(二)用现行的政策规定难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的。
(三)本级难以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单位及申报人遇有以下情形的,可向相关职称工作部门咨询:
(一)对相关政策、规定有疑惑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特殊问题的。
(三)本单位或申报人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单位及申报人遇有以下情形的,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一)职称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有违反政策规定和办事程序的。
(二)职称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或有故意刁难单位和申报人行为的。
(三)其他损害单位或申报人利益的违纪违规情形。
第十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对评审委员会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予以限期整改、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或停止评审委员会工作。上述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职称工作人员出现违反评审纪律,在评审保密期内对外泄露评审内容;私自接收评审材料;利用评审工作便利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停职反省或将其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及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和要求组织申报工作或人为阻挠申报人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对申报材料审核不严,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伪造学历、抄袭论文、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查实,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
第三十九条 对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在参加评审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私自接受评审材料;违反评审保密纪律向相关人员透漏评审详细情况的,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专家诚信档案库,今后不得再参加人才评审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将职称评审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