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和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精神,按照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和省人社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 2022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2〕29 号),结合《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 号)工作要求,为认真做好 2022 年度全省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申报条件,通知如下:
申报条件
1. 根据中央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精神,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学历、资历要求,按照人社部明确的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执行。其中,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 1 年申报本专业相应技术职称。
2. 按照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21﹞22 号)文件执行。
3.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 号)规定,在船舶与海洋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具备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国 — 3 — 家和省有关条件的技能人才可申报船舶与海洋工程系列职称。
4. 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 号)提出的要求,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申报职称,如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中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
5. 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6. 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我省工作的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来按国家规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认可,符合我省高一档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
7. 申报人员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其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