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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苏省林业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条件和政策规定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2〕29号)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省林业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申报条件和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评审申报条件和政策规定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以及《江苏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15号)执行。

  (一)申报人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18〕4号)有关规定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相关工作另行通知。民营企业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

  (二)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贯通领域职称系列(专业)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要求任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平均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 72 学时。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四)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

  (五)往年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如没有新的补充材料,如申报条件(学历、资历)或评审条件(能力、业绩、论文)等,不得再次申报。

  (六)外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我省评审的,需向江苏省职称办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林业工程高级职称的,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委托函,向江苏省职称办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后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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