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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苏省律师、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评审申报评审条件和政策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职称办关于做好 2022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2‟29 号)通知精神,现就做好 2022 年度全省律师、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申报评审条件和政策,通知如下:

  申报评审条件和政策

  (一)资格条件

  1.申报律师专业高级职称按照 2003 年下发的《江苏省律师专业一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律师专业二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及《附录》要求办理,其中有关学历、资历要求按以下口径执行:

  申报一级律师职称的,需取得二级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5 年以上。

  申报二级律师职称的,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2 年以上;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4 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5 年以上;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7 年以上。

  2.申报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按照《江苏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59 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有关政策

  1.申报人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

  2.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荣誉称号、表彰奖励)证书和论文、著作,需与申报人自身专业理论或实务相关,否则不予认定。在报送业绩成果材料时需同步提供相应省、设区市相关行业协会提供的认定文书及相关材料。

  3.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 号)精神,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仅作为评审时的参考因素,申报时可不提交相应材料。

  4.其他相关职称系列转评律师、公证员系列高级职称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律师、公证员资格;②具有相应系列同职务层次的职称;③原工作单位已离职,专职从事律师或公证员一年以上。转评后工作满 1 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5.申报人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如确系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18‟4 号)和《关于做好 2022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2‟29 号)有关规定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相关工作由省人社厅单独部署)。其中,符合正常(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必须按正常申报渠道参加职称评审,不得申报考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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