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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苏省律师、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职称办关于做好 2022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2‟29 号)通知精神,现就做好 2022 年度全省律师、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通知如下:

  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申报律师专业高级职称的评审范围为已取得律师资格,并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公职)律师。

  (二)申报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的评审范围为已取得公证员资格,并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专职从事公证业务或公证管理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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