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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职办: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

  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和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精神,按 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的通知》(苏职称办(2022) 29号)要求,为做好2022年职称申报评 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 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的自由 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 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 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 外籍人员。

  (三) 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

  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 申报评审时间

  (一)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须于6月底前上报评审计划,8月底前下 发评审通知,10月底召开评审会,不得跨年度评审。

  (二) 中小学、幼儿园中级教师以及大中专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另行下发。

  (三) 各县区初级职称申报评审通知和时间安排由各县区制定。

  三、 申报评审渠道

  (一) 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 关评委会办事机构。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的人员应统一 报送一个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二) 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 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 人事代理机构申报,逐级报送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

  (三) 我市暂无评审条件的职称,或者援外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 审,需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出具 委托评审函。

  (四) 外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 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外市市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 评审函。中央、省驻单位或外市驻淮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 事处等)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经具有人事 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委托函,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同意后指定相关评

  审委员会受理,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受理上述委托材料。

  (五)从今年起,全市所有中、初级(含初定)职称申报采取网 上申报形式。申报人员可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人才服务 (https://www. jssrcfwypt. org. cn/web/cdsu/rcfw/gr) 专业技术人 员管理服务栏目,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下载打印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具体要求详见各评委会办事机构下发的 年度评审通知。

  四、申报评审政策

  (一)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 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 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 定印发的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我省制定印发的各职称系列

  (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二) 髙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贯通领域 职称系列(专业)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 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 132号)规定执行。

  (三) 全市教育、卫生健康、农业系统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 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 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 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和《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的通知》(淮人社发(2021) 62号)规定执行。

  (四) 落实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要求,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 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 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精神,实现职称 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五) 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 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等9个专业,考试成绩合 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

  (六)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初、中、高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 试。通过考试并获相应级别计算机与软件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的人 员,用人单位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 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 16号) 相关规定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七) 根据评审权限,开展我市国际人才中、初级职称认定工作。

  (八)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1 年12月31 0,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 间为2022年3月31日。

  (九) 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 要条件。

  五、资格审核要求

  (一) 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 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区人

  社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相应评 委会办事机构;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 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 申报。

  (三)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 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 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审核通过并提交评委会评审人员的基本信息 须在评委会办事机构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评审组织要求

  (一) 落实好评审专家库定期更新制度。各系列(专业)中级职称 评委会专家库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备案有效期不 超过3年,有效期满或有效期内发生变动的要重新核准备案。中级评 审专家库成员可在市内外的同行专家中遴选,积极吸纳髙校、科研机 构、行业协会学会以及企业专家,确保专家库成员在数量上3倍于评 委会要求人数以上,其中实行自主评审中评委的外聘评审专家不低于 三分之一。中级评审专家应为在职在岗人员,原则上应具备本系列(专 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45周岁以下的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对组 成评委会的专家实行动态轮换制度,每年更换的评委数不少于十分之 一,每届评委会更换的评委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在当年召开评委会的 10个工作日前完成更换工作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 做好评审活动预先申报。各专业、县区教育中级评委会须在 年度评审会议20天前将评审对象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职称办预审,并 加盖章留案;在召开年度评审会议5天前,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报备资格审查、评前公示、评审专家抽取和评审通过率设定等评审 工作准备情况,经市职称办审核批复后召开评审会。

  (三) 评委会年度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20天内将评审结果 (包括:报告、花名册、票决情况)加盖公章报送职称办,由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评审结果,申报人自主打印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和用印的电子职称证书。

  (四) 县区初级职称评审或认定的结果,自行发文公布结果,颁发 职称证书。

  七、有关要求

  (一) 严肃职称评审纪律。全市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 机构须将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报经市职称办备案同意后下发,不得 自行开政策口子。各级评委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 范围,凡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或随意降低评价 标准,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将视情予 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纠正、调整专家,或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 节特别严重的将暂停乃至收回中级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 员责任。

  (二) 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要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 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 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 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 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加强职称评 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健全职称公共服务体系。凡可通过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查验 核实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社保信息的,申报人员可免于提交学历、学 位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社保证明。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优 化服务、提高效率,耐心细致的为专业技术人才答疑解惑。

  (四)完善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 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实行学术造假 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 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全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 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

       原文网址:http://rsj.huaian.gov.cn/col/4631_642841/art/16487424/1651028680504b9F6zzV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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