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教体)局、招生考试机构,各有关高校:
202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以下简称成人高考)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进一步完善招生政策,强化规范管理,高效统筹考试招生和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等工作,确保考试招生安全有序、公平公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成人高考安全平稳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人高考是国家教育考试。各地要充分认识确保成人高考安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考试安全责任,全力保障成人高考安全平稳。各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是本盟市组织实施成人高考、治理考试环境、整治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盟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执行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重大问题决策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并报告自治区教育厅。
(二)完善组考防疫方案。各地各高校要认真总结近年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经验,认真落实组考防疫有关要求,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工作对接,将组考防疫列入当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工作重点,因地制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成人高考组考防疫工作。强化考点考场、评卷等场所防疫举措,切实做好考生和工作人员健康监测,有效实现精准防控。按要求为每个考点配备防疫副主考,设置必要的隔离考场、隔离设施,原则上安排接种过新冠疫苗的人员担任考务工作。制定完善防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考务人员防疫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各项措施要求落实到位。考前发生疫情的地区,要加强疫情形势的分析研判,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相关组考防疫措施,稳妥做好考试组织工作。
(三)严密考试组织管理。各地要严格落实全国成人高考安全保密工作要求,采取人防、技防等多项措施,进一步加强运送、保管、分发、施考、评卷等过程的试卷安全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严格执行考务管理规定,加强考点考场管理,严格执行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加大人员入场检测力度,强化考点手机存放管理,严防考生替考和携带手机及高科技作弊工具入场。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进一步升级防范高科技作弊技术手段,确保考点考场无线电作弊信号有效屏蔽。加强考务人员工作培训,提高监考人员履职尽责能力。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深入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打击手机作弊等专项行动,持续推进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严肃考风考纪,严格执行考场监考、考点巡考和考场视频回放制度,严查违规违纪行为。
二、加强招生录取规范管理
(一)加强报考资格审核。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相关文件加强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对于异地报考考生要进一步细化考生报考要求,并严格把关,坚决防范中介机构和单位大规模组织不具备学习条件的人员异地报考、录取和学习。对于申请加分、免试等相关照顾政策的考生,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重点加强资格审查,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未经公示和公示不通过的考生一律不得享受相关照顾政策。
(二)合理安排招生计划。高校要准确把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定位,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成人高等教育需求的分析预测,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生源情况等因素,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按照脱产、业余、函授等不同学习形式科学合理安排高校招生计划。对于培养质量不高、社会需求不足的专业要适当调减招生计划。
(三)严格招生录取管理。各地各高校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等招生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力,严禁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
三、进一步加强考生服务和新生资格复查
(一)加强招生宣传服务。各地各高校要综合利用多种宣传渠道,加强成人高校招生政策和防疫组考工作方案的宣传解读。强化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综合保障,为残疾考生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积极营造温馨的考试招生环境。深入开展诚信考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考试作弊入刑”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违规舞弊可耻”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新生资格复查。高校要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加分照顾和免试入学资格证明等材料与录取新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进行比对核查,并通过技术手段严防冒名顶替。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律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并通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倒查追责。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及时调查处理成人高校考试招生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招生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