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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宁波理工学院2022年成人高考招生章程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2022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人高考招生工作,确保成人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成人高考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2年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成人高考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成人高考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代码及全称:13022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 省

代码610。

第六条 办学层次、学习形式、最短学习年限及招生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函授、2.5年。招生专业13个,主要有:国际经济与贸易、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工程管理、财务管理、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化学工程与工艺、法学、电子商务、金融学、物流管理、电子信息工程。

第七条 办学地点: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南路1号。

第八条 学校成立于2001年6月,前身为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2020年1月更名为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举办、浙江省人民政府管理、浙江大学支持办学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学校坚持“为国家和地方培养卓越专业人才”办学理念,继承弘扬浙江大学“求是创新”精神和浙东学术文化精髓,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人文精神和科学素养的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努力建设“省内一流,全国百强”高水平创新性应用型大学。

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形成一支师德过硬、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师资队伍。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形成以本科教育为主,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相辅的人才培养体系。学校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形成以工科为主,理、文、法、经、管等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学校坚持以服务社会为导向,形成立足区域、面向全国,政、产、学、研相结合的社会服务体系。

多年来,继续教育学院牢牢把握“依托浙大,面向宁波,服务经济”的办学特色,紧紧围绕学校发展目标和战略,完善继续教育鼓励政策,规范办学行为管理,优化专业结构,提升办学质量。以学生为中心,以质量为根本,适时调整成人学历教育专业,打造专业特色,形成以工为主、文理经法兼顾的专业体系。2022年,继续教育学院秉着“教书育人,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面向广大有志之士招生。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九条 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下达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二条 学校遵守并执行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包括加分或降分政策在内的投档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根据招生政策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对于录取考生人数不足开班要求的专业,学校在征询考生和函授站意见基础上有权调整到本校相近专业。

第四章 入学复查和收费

第十五条 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关于调整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45号)文件的规定收取学费。

第五章 毕业与学位

第十七条 学生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由浙大宁波理工学院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统一印制的国民教育系列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http://sce.nit.net.cn/

学院微信公众号:浙大宁波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咨询电话:0574-88130278

学院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南路1号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学术交流中心1号楼继续教育学院307室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浙大宁波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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