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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财经学院2022年成人高考招生章程

宁波财经学院2022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人高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成人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宁波财经学院成人高考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宁波财经学院2022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代码和全称:13001 宁波财经学院 省代码:330。第六条 办学层次为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形式为函授。

第七条 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宁波财经学院

第八条 招生专业:会计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

第九条 办学地点:本部校区(宁波市海曙区学院路899号),杭州湾校区(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西段博华路77号),象山校区(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大目湾新城丽湾路599号)。

第十条 学校简介:宁波财经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占地面积1700余亩,现有本部校区、杭州湾校区、象山校区等三个校区。设有国际经济贸易学院、金融与信息学院、工商管理学院、财富管理学院、数字技术与工程学院、人文学院、艺术设计学院、象山影视学院、基础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公共文体部等教学单位,42个本科专业;全日制本科在校生近2万人。

宁波财经学院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是宁波财经学院从事继续教育办学的二级学院,依托学校优质资源办学,已形成多形式、多学科、多渠道的继续教育办学体系,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赢得了较好的社会声誉,至今已培养大批社会急需的各类经济和管理人才。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学校可根据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二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浙江省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实行“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在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不足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考生;排序中考生总分相同(同分考生)时,原则上全部予以录取。

第十四条 对于免试生的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享受加分或投档照顾政策的考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后,由学校按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同意的本年度录取新生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入学复查、收费

第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根据《关于调整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45号)文件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292号)文件的规定收取学费。学费108元/学分。

第五章 毕业及学位

第二十条 毕业最低学分及最短学习年限:专科起点本科75学分,最短学习年限为2.5年。

第二十一 学生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由宁波财经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宁波财经学院授予学士学位、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联系方式:

宁波财经学院成人继续教育学院

网址:https://www.nbufe.edu.cn/peixun

电话:0574-88054871

传真:0574-88054871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学院路899号

邮编:315175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宁波财经学院成人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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