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青海省成人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成人高等学校考试招生(以下简称成人高考)工作,根据教育部《202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成人高等学校,是指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开放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术大学、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和普通高校成(继)教院(以下统称成人高校)。在青招生成人高校应遵守成人招生相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教育部确定考试时间、颁布考试大纲、统一命题、制定评分参考。招生类型分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三种。在校学习形式分脱产、业余和函授三种,脱产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四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半。
第四条 在教育部指导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委会)负责成人高校统一考试招生工作。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办)负责日常工作,落实成人高考招生考试政策,规范招生行为,组织试卷印制、组织考试和评卷、公布成绩、拟定分数线、录取等工作。
第五条 各市(州)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成人高考考试实施、治理考试环境、整治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安全的责任主体,统筹设置和管理考点、报名点,负责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招生考试机构规范考务管理、严格招生录取管理,履行考生资格审查和组考工作职责,开展招生宣传服务,着力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考试安全体系,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第二章 招生学校和招生计划
第七条 成人高校要进一步树立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在职从业人员服务的观念,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生源特点和本校教学资源优势,适时调整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方案。各成人高校应按教育部相关要求提前做好招生专业备案工作,并在教育部公布的拟招生专业备案范围内安排招生专业。要加强对函授站点的管理和投入,规范教学管理,不断提高函授站管理与办学水平。
第八条 成人高校招生专业及其办学形式须经教育部审核批准。成人高校举办函授教育,只能在已经按规定履行过校外教学点(函授站)登记手续,并报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招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校外教学点(函授站)监管,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组织对现有校外教学点(函授站)的全面梳理和规范。
第九条 成人高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等制定本校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成人高校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应包括招生专业、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各成人高校应对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第十一条 成人高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的编制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来源计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各招生院校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审核。省招办负责向社会公布招生学校和招生专业,未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的、未向社会公布的学校及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第十二条 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实行网上编制和管理,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分送、调整等工作统一使用教育部指定系统在网上进行。所有成人高校均必须在网上系统全口径编制分省计划(包括省属高校在本省的分专业计划)。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在网上管理所属成人高校的招生计划编制工作,包括管理本部门及所属成人高校的账户和密码,通过网上系统审核、调整、打印所属成人高校的招生分省计划。
第十四条 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工作实行“先组织报名、后下达计划”的办法,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成人高校编制在青招生专业目录,目录内容应包括招生专业、层次、学习形式、学制、外语语种、校外教学点(函授站)、授课地点、收费标准等内容。第二阶段:省教育行政部门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本要求》,综合考虑成人高校办学条件和能力、生源情况等,合理确定在青成人高校招生规模,组织所属成人高校编制各专业在各地招生计划数,招生计划数原则上不超过本校在生源地报名人数的85%。上年度安排招生计划完成率较低的专业,原则上本年度不予增加。教育部直属高校成人招生计划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核定下达。
经省教育厅审核、教育部复审通过后,省招办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www.qhjyks.com)公布,各考区组织报名。
第十五条 各成人高校在编制计划过程中要立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眼优化教育结构和提高教育质量,充分体现成人高等教育为在职从业人员服务、以业余学习为主的特点,严格控制全日制脱产学习的招生规模。
第十六条 医学门类中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检验等专业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计划;艺术类、外语类专业安排函授招生计划须经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三章 报名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三)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四)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等)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初中毕业三年及以上并且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两年及以上学习经历)。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五)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及以上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考生,应当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护士执业证书或省级人社行政部门颁发的护士资格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第十八条 考生应在户籍或居住证(工作单位)所在地考区指定的报名点报名,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户籍或居住证(工作单位)居住地与报名点所在地应一致。
第十九条 在我省定居并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侨民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省招办报名。
第二十条 考生不得委托他人或培训机构代替报名。任何成人高校、机构或个人不得组织考生跨省参加成人高考报名考试。
第二十一条 我省成人高考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所有参加全国统考、单考和免试入学的考生均须经本人在网上注册和信息填报,报名点网上初审通过、考生网上缴费成功、考区网上终审通过后视为报名成功,方可参加考试。
网上报名须上传符合《青海省成人高考报名照片图像采集规范及图像标准》的照片、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期内居住证或工作单位证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历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材料、报考专升本《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享受照顾条件或学历验证不通过承诺书、特殊要求专业(如医学类、公安类、护理学)相关资格证明材料等图像照片由报名点审查。
第二十二条 考生对网上填报信息和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考生根据公布的招生院校专业目录和招生条件选择填报相应科类、层次,选择1个招生院校、1个专业志愿,并选择是否服从调剂。网上填报信息和志愿信息经本人确认提交,报名点审核通过后,不可更改。
第二十三条 报名时间安排。网上注册报名时间:9月1日9时至9月7日12时;报名点网上审核时间:9月1日9时至9月8日12时;考生缴费时间:9月1日9时至9月8日18时;考区网上审核时间:9月1日9时至9月9日18时。
第二十四条 考生完成网上注册和信息填报后,要随时登录报考平台查询报名点“审核状态”,审核通过后考生网上进行缴费,再查看考区终审状态。报名点审核不通过,须在报名规定时间内按不通过原因修改、补充或重新上传相关信息,直至报名点审核通过,完成缴费,考区审核通过,否则报名与志愿信息无效。
第二十五条 符合照顾政策的考生(享受民族、年龄加分照顾政策除外),须向报名点现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报名点审查打印相关照顾资格审查表,经考生相关单位(部门)审查签字盖章后交回报名点审核。
考生网上提交报名表及证明材料由报名点招生考试机构永久保存。
第二十六条 考区全面负责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报名资格审查,落实成人高考招生政策,制定报名资格审查流程,对所属报名点工作人员认真开展报名资格与条件、照顾政策、审核流程等相关政策规定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招办负责制定《青海省成人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网上报名指南》并向社会公布。省招办对申请免试省内成人高校及照顾政策加分的相关材料统一分送相关省级主管单位复审;录取结束后免试及加分资料交录取学校存入考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省招办信息管理人员在纪检等相关人员的监督下随机编排考场。考生在考前7天登录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成人高考考生报考平台,申报个人防疫信息后自行打印准考证和青海省成人高等学校考试考生健康监测申报承诺书,并按通告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和考前准备。
第四章 考试
第二十九条 考试科目。
(一)高起专文史类、理工类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
(二)高起专藏文文史类、理工类考试科目:藏语文、数学(藏)、英语。藏语文、数学(藏)两科由省招办组织命题。
(三)高起本考试科目
文史类:语文、数学、英语、历史地理综合(简称史地);
理工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综合(简称理化)。
(四)专升本考试科目
专升本考试统考科目均为3门:政治、英语和一门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按《专科起点升本科专业与统一考试科目对照表》中招生专业所对应的考试科目执行。
(五)成人高校艺术和体育类专业招生必须对考生进行专业加试,其它专业是否加试由各成人高校自行确定。成人高校进行专业加试必须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并自行命题和组织考试。
第三十条 所有统考科目每科试题满分均为150分;高起本、高起专的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升本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除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命题的科目可用相应少数民族规范语言文字答题外,其他各科目(英语科目除外)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
第三十一条 考试日期为11月5日、6日。考生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规定的其他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考点参加考试。考生要遵守考点安排和《考场规则》,积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工作,自觉抵制违规违法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在教育部和省、市(州)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标准化考点建设,完善考试安全保密制度和考试管理制度,制定组考工作方案和疫情防控、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证公平、平安考试。
省招办按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负责组考管理工作。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在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考试工作,明确招委成员单位职责,确保考试安全。
第三十三条 省招办负责制订《成人高考考务工作规定》,各考区严格按照考务工作规定和《监考工作实施程序》组织实施考试。
第三十四条 考区负责制定考试工作方案,组织各考点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警示案例等方面的教育;安全保密规定、考务管理规定、考试业务及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常态化条件下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处置办法等。
第三十五条 考点主考负责考点考场布置、宣传、试卷安全、各岗位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疫情防控、安检、考试实施、违规处理等。安检工作和疫情防控要覆盖全部考生和工作人员,对工作失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州)派巡考员要按照工作职责对考试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考区(点)做好考试工作。各级考试综合平台巡考员要做好网上巡查工作,对考试实施各环节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成人高考考试科目全部实行网上评卷,试卷和答题卡分离,各科选择题、填空题及非选择题答案全部写(填涂)在答题卡对应题的规定区域内。答案若写在试卷上、答题错位、答题超出规定位置均视作无效。文字部分只能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填写,信息点部分只能用2B铅笔涂写。考生须认真核对条形码内容,开考前应在监考教师监督下粘贴在指定位置。
第三十八条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考生如对违规记录的内容有异议,可在三日内向考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做出违规处理决定通报的,考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向考生送达违规处理决定,并告知考生可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十条 考生在报名、考试中有违规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违规事实将被如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电子档案。考生以无效证件、伪造证件或其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证件获得报名、考试、入学资格的,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生的相应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考区招生考试机构应建立违规考生档案,全面记录考生违规过程和处理过程,档案包括考生作弊材料(含视频监控资料)、违规告知书、违规记录单、违规汇总表、违规处理决定通报等。
第四十二条 成人高校专业加试,应向省招办报备考试工作方案,且考试全过程必须有视频监控,视频资料须存档一年以上以供备查。招生学校确定的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必须在学校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专业加试合格考生成绩(含刻盘密封电子版数据)一式三份于11月20日前报送省招办。
第五章 评卷、成绩公布和分数线的划定
第四十三条 评卷、成绩公布和分数线的划定工作由省招委会统一组织,省招办具体实施。承担评卷工作的学校负责评卷质量、人员、场所及保密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评卷工作严格执行《青海省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暂行实施细则》(青教招办〔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答卷按小题切割成若干图像,每位评卷员只能随机评阅规定的答卷,每小题答卷评卷二次,分值超出阈值范围,进行三评。检查组对三评答卷和未得分答卷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十五条 考生考试成绩由省招办负责发布,11月下旬发布通告,考生可登录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查询。考试成绩不向社会公布,不对考生查卷。
第四十六条 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青海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暂行办法》向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申请成绩复核。
第四十七条 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办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和各高校在青招生计划,分层次、分专业进行分析测算,拟定划线方案,经省招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高起本、高起专的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和体育类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艺术类高起本、高起专考生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由招生学校录取时作为参考;高起专的公安类成人高校的全部专业、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低最低控制分数线,但不得低于相应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
第六章 录取
第四十九 条录取工作在省招委会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
第五十条 省招委会成立我省成人高考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纪检监察、宣传咨询、高校联络及录取、调档计划、网络技术、后勤保障等职能小组。录取过程中的计划调整、调剂工作方案须经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通过全国成人高校网上录取系统实行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应于12月初开始,并于12月底前结束。
第五十一条 考试成绩统计结束后,省招办向各招生院校通知上线生源情况。招生院校应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向计划管理部门申请调整招生专业计划,省招办配合成人高校在教育部计划来源管理系统做好生源和计划的调整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各成人招生院校要制定录取方案,明确录取负责人和联络员。要充分发挥校内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自我监督,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对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录取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十三条 省招办依据学校上线人数和专业招生计划,按考生总成绩(含照顾政策加分)将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按志愿一次性投放给招生学校,招生学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提交录取新生名单,同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第五十四条 对于有专业课加试的学校,根据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参加统考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招生学校的加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农林、水利、地质、矿业、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类所有专业,以及专升本、高起本公安、监狱类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向招生学校投档,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过20分。
第五十五条 上线考生因学校专业计划受限无法录取的,省招办按考生服从调剂志愿调剂到同类别其它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录取。不服从调剂录取的,不予调剂录取。对因开班名额不足停止招生而未被报考院校录取的合格考生,该院校在退档的同时负责做好考生的解释说明工作,由省招办统一进行调剂录取。
第五十六条 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省招办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学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并对不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审核通过的,招生学校按录取新生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应当寄送考生本人,不得由他人转交。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登录青海省成人高考考生报考平台或通过院校招生网站及时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核实收到的《录取通知书》是否真实,防止因虚假招生上当受骗。考生应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招生学校通过全国成人高校网上录取院校子系统下载打印《考生信息表》,建立考生学籍档案。
第五十七条 考生录取结果由省招办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提供考生本人免费查询,不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省招办向教育部报送录取数据,并向招生学校提供《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名单》,由招生学校永久保存。
第五十九条 成人高校负责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电子注册前未经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而擅自招收的学生,不得进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七章 照顾政策
第六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申请免试入学。
(一)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书或证明,省招办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后,可免试入学。
(二)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省招办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后,可免试入学。
(三)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我省成人高校专升本。其中“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包含“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和“基层社会管理服务青年志愿者专项行动”。
(四)符合专升本报考条件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凭身份证、退役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军官转业证书、军官复员证书)及符合相应报考条件的学历证书,可申请免试就读我省成人高校专升本。
第六十一条 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省招办审核后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第六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省招办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一)获得地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二)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三)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四)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五)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位于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六)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七)少数民族考生;
(八)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当次招生考试下一年度3月1日前)。
第六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省招办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第六十四条 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只取其中加分幅度最大的一项,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第六十五条 符合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少数民族和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除外),必须现场审核相应的原始证件及复印件。
第八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六十六条 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第六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成人高校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六十八条 省、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和成人高校应按照职责分工,对享受照顾政策加分、免试入学的考生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有关单位应于录取前在各自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公示,并保持公示半年。
第六十九条 省、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和成人高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新生入学复查
第七十条 新生入学注册期间,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的新生信息进行全面复查。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加分照顾和免试入学资格证明等材料与录取新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进行比对核查,并通过“人证识别”等技术严防冒名顶替。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对考生报名时的最后学历进行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十一条 成人高校注册新生学籍前必须仔细核对考生录取信息。招生学校要在当年新生入学注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新生信息复查情况及取消入学资格考生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交省招办备案。
第十章 招生经费
第七十二条 根据青发改物价〔2004〕414号规定,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时须缴25元/科次报名考试费(由考生本人自理)。
第七十三条 根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省考试管理中心招生考试服务中心网上运行维护等收费标准的批复》(青发改收费〔2006〕533号)文件规定,在我省招生的外省高校须缴纳网上运行维护费,标准为65元/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对违反考试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及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招办负责解释。